一、财政税收
1.落实财税奖补。按照财政厅制定的相关文件,落实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电商平台销售“四川扶贫”标识的扶贫产品。 按照《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落实“四川 扶贫”标识的扶贫产品生产、初加工、销售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川商函[2018]419号)
2.加强财政支持。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建设扶贫产 品生产加工、流通基础设施。市、县财政按属地管理原贝!), 对电商销售公益性集体商标标识的扶贫产品达到一定销售数 量、金额的电商平台等企业实行以奖代补,实施营销级差补 贴。2018年,以奖代补政策实施工作由省上统筹,商务厅负责审核提供各贫困县电商销售数据,财政厅负责测算资金并分配到有关县,具体奖补标准由各县确定。对扶贫产品公益性集体商标的注册、运营、推广,由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县级财政对农村电商扶贫信息员实行定额补助,所需资 金可在各地涉农整合资金(含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牵头单位:财政厅;责任单位:农业厅、商务厅、省扶贫 移民局、省供销社,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意见》35号文)
3.加强税收扶持。全面落实贫困地区扶贫产品生 产、初加工、销售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从事 农产品物流配送(含冷链)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符合西 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结合四川实际,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 点行业范围;对企业购进扶贫产品公益性集体商标标识的商 品,符合条件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牵头单位:省 国税局、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税局,有关市(州)、县 (市、区)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意见》35号文)
4.加强金融支持。加强对扶贫产品销售体系创新 的金融支持和政策指导,将扶贫产品物流、销售纳入金融重 点支持范围。继续推广“扶贫再贷款+产业带动贷款"等模 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产品物流、销售企业的信贷支 持力度。依托货币信贷大数据监测分析系统,做好扶贫产品 物流、销售企业融资对接和金融服务监测,加强扶贫产品物 流、销售企业名录库管理。加强财政金融互动,发挥担保、 再担保等作用,推广“政担银企户”财金互动扶贫试点经 验,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推广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加 强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扶贫产品销售体系上下游企 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做好基础支付服务全覆盖工作, 加大助农取款点建设力度,提升助农取款服务点综合功能, 积极支持农村电商扶贫。推广移动支付,扩大新型支付工具 在扶贫产品销售领域的应用。〔牵头单位:人行成都分行; 责任单位:财政厅、商务厅、省扶贫移民局、四川保监局, 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意见》35号文)
5.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 2018 年度88个贫困县扶贫产品的电商销售金额,按照设定的分档补助标准,测算资金并及时拨付到县。县级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具体的奖补实施细则,并按细则规定及时拨付到有关电商平台企业。(川财建[2018]139号-促进电商销售扶贫产品财政奖补办法)
6.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物流、“四川扶贫”公益品牌建设以及扶贫产品的促销、扶贫物流的补贴、扶贫产品基地等各类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新建和改造气调库、冻库,各地财政可以安排资金对产品储存给予补贴。具体支持条件和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决定。协调机构保险开发用于消费扶贫项目的保险产品,切实降低消费扶贫风险。(川办法[2019]45号-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二、交通运输
加强交通运输支持,严格落实运输鲜活农产品且符合相关要求的车辆实行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实施“绿 色通道”快速通行。扶贫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免费办理安装 ETC,实现便捷、高效、安全的物流运输。组织高速公路服 务区、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运输经营场地开展扶贫产品宣 传推介活动和展销工作。〔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责任单 位:省委宣传部、商务厅、省扶贫移民局,有关市(州)、 县(市、区)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意见》35号文)
三、宣传推广
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四川扶贫”公益品牌的宣传推广和用标申报、运营维护、业务培训、使用监管以及央视“广告精准扶贫”宣传、扶贫产品专项推介等。(川办法[2019]45号-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四、人才培训
将创新扶贫产品销售体系纳入 各级党校教学内容,适时组织市(州)、县(市、区)党政 分管负责同志和商务系统干部开展创新扶贫产品销售体系专 题培训。有计划组织贫困地区农村经纪人、扶贫产品生产经 营户和贫困户开展扶贫产品市场及电商专题培训,提高其生 产技能、市场意识、创新思维、经营能力,带动贫困户脱贫 致富。〔牵头单位: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省扶贫移民局,有关市(州)、 县(市、区)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意见》35号文)
五、土地政策
对在贫困地区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的合作、合作社,在金融、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大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基础建设的用地倾斜。(川办法[2019]45号-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